"在實踐中,信用證軟條款有很多,而常見的信用證軟條款有以下7大類:......"
在實踐中,信用證軟條款有很多,而常見的信用證軟條款有以下7大類:
1、規(guī)定信用證暫時不生效,開證行另行指示或通知后方能生效的信用證。
在此類信用證中,待通知的項目有裝船期、船名及裝載數量、以買方取得進口許可證為條件等。實踐中,一旦市場行情發(fā)生不利于買方的變化,開證申請人就可以不通知而使信用證無法生效;或者直至信用證的有效期即將屆滿方才發(fā)出通知,由于時間局促,致使賣方遲延裝運或者繕制單據,從而產生不符點,給開證行拒付創(chuàng)造條件。
2、信用證規(guī)定必須在貨物抵達目的港經買方檢驗合格后方才付款。
在此種情況下,信用證項下銀行的付款保證已無從談起,實質上將信用證付款方式改成遠期承兌交單的托收業(yè)務,賣方承受了全部收匯的風險。
3、信用證規(guī)定某些單據必須由指定人簽署方能議付。
例如,規(guī)定由開證申請人或其指定的人簽發(fā)商檢證書。這種信用證效力全部依賴開證申請人(買方)的簽署,如果買方以貨物不符為由拒簽商檢證書,則受益人(賣方)因缺少單據根本無法向銀行議付。即使特定人簽發(fā)了商檢證書,但開證行又可能以簽名與開證申請人在銀行的留底不相符為由而拒絕付款。
4、無明確的保證付款條款,或對銀行的付款、承兌行為規(guī)定了若干前提條件。
如明確表示開證行付款以買方承兌賣方開立的匯票為條件。這樣,當買方拒絕承兌賣方開立的匯票時,銀行就拒絕付款。或者表示貨物清關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銀行的款項才支付等。
5、有關運輸事項如船名、裝船日期、裝卸港等須以開證申請人修改后的通知為準。
6、設置不易被察覺的陷阱,使賣方難以取得合格的單據,從而保留拒付的權利。
例如在海運單據中規(guī)定將內陸城市確定為裝運港。
7、信用證前后條款互相矛盾,受益人無論如何也做不到單單一致。
但是具有上述條款的信用證并不必然就是軟條款信用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的一案例[法公布(2001)第2號]中,信用證規(guī)定“由申請人發(fā)出之貨品收據,申請人之簽字必須與開證銀行持有之簽字式樣相符”。
兩審法院都并不認為該條款屬于軟條款,而認定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的簽字因與銀行持有的簽字式樣不符構成單證不符。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由于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和經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對于其他當事人而言,屬于軟條款,對于另一當事人就不是軟條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條款。因此判斷何謂軟條款,尚需要結合當事人的交易習慣和做法予以判斷,而不能簡單地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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