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規(guī)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規(guī)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托運人依此條規(guī)定所享有的中止運輸權利即中途停運權。我國海商法及其他海運法規(guī)未作此規(guī)定,故合同法的上述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海運法律制度的空白。但如何理解和適用該規(guī)定卻有頗多爭論,究其根源,在于如何認定海運中途停運權的性質。
有關海運中途停運權性質的不同觀點及評析
海運中途停運權的法律性質,即使國外相關學術、實務界亦未有定論。我國海運法律或民商法律在合同法頒布之前對此未作明確規(guī)定,相關法理研究相對落后,故對此問題的答案更是眾說紛紜。綜合有關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及海運中途停運權的學術探討和司法實踐中的各類意見,有關海運中途停運權性質的觀點大致有以下幾種:
其一,請求權說。該說依據(jù)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的字義,認為中途停運權屬法律賦予托運人要求承運人服從其指示的權利。
其二,托運人留置權說。依該說觀點,托運人在貨物未交付收貨人前,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以取得對貨物的重新占有,這實際是作為賣方的托運人享有留置貨物權利的擴展。
其三,形成權說。此說認為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托運人單方要求承運人按其指示作出的行為是對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故可將中途停運權歸之于變動權中的形成權。此說的觀點得到絕大多數(shù)有關合同法釋義等文著的認可。
請求權說的缺陷在于機械地理解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請求權雖為權利人得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但前提是義務人存在損害其權利的行為。中途停運權即使視為請求權,也屬物上請求權,但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并不存在侵害貨物權益的行為,亦即承運人雖負有服從托運人指示中止運輸或處理貨物的義務,但并非請求權的義務人。這不符合請求權的根本特征。另外,如認可中途停運權為請求權,則無法解釋托運人行使此權利須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至于留置權說更明顯不能成立。行使中途停運權的情形大多為貨物仍歸托運人占有,同時,托運人亦失去了對貨物的實際占有,故中途停運權不符合留置權的基本特征。
形成權說認定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包括中途停運權)屬中止、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易于理解且可得到相應的法理支持。但從中途停運權的概念、立法意旨及相應民法、海商法法律原則入手,可看出此說存在的不足。首先,中途停運權的行使并非是單純變更運輸合同的表面形式,而是影響到買賣關系、承運關系幾方當事人權益變化的行為。應當說明的是,對中途停運權的內容存在的理解差異也導致對中途停運權性質的認識差異。單從其字義(英文為STOPPAGEINTRANSIT或STOPDELIVEVYOFTHEGOODS)即可得知中途停運權指中止運輸,而不包括返還貨物,變更目的港或將貨物交與其他人。
其次,合同變更一般指合同當事人的協(xié)議變更,也包括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法定變更。而限于合同一經(jīng)簽訂不得擅自變更的基本原則,當事人享有的法定變更權利是嚴格的。民法通則、合同法規(guī)定了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兩種可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的事由,另依法理,情勢變更情況下可允許當事人一方變更合同。雖然中途停運權的行使會產(chǎn)生運輸合同變更的表面形式,但“形成權”說所主張的可適用中途停運權的情形并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或法理所指的情勢變更。該說還無法解釋另一問題,即托運人行使中途停運權,并不當然發(fā)生運輸合同變更的效力。合同法對此未作規(guī)定,但依航空法等運輸法律及國外立法,如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的規(guī)定,托運人在某些情況下不能行使中途停運權或說承運人在某些情況下可拒絕接受托運人的指示,而這些情況不同于法律為形成權設定的限制條件。另外,依形成權說,托運人單方行使中途停運權,即可產(chǎn)生承運人中止運輸,不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效力,這自然侵害收貨人依法享有的收貨權利且免除了承運人向收貨人交貨的法定義務。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自然不是如此。
上述有關中途停運權性質的觀點,其錯誤之處還在于無法解答司法實務中可能面臨的問題。其一,如何界定享有中途停運權的“托運人”的范圍。是僅指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托運人,還是包括海商法所規(guī)定的托運人?如僅指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托運人,則在買方負責運輸并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情況下,作為實際托運人的賣方或其代理人能否行使中途停運權?其二,托運人行使中途停運權的條件是什么?當收貨人已合法持有提單時,托運人還有無行使的權利?合同法僅作“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的限制,顯然是不夠的。其三,享有收貨權的收貨人能否對托運人行使中途停運權提出抗辯?如能,抗辯需符合什么條件?其四,承運人在獲得托運人賠償損失的保證下可服從其中止運輸?shù)闹甘?,那么除“貨交收貨人前”外,承運人還有無其他可拒絕執(zhí)行的理由?當面臨收貨人要求交貨和托運人要求中止運輸?shù)膬煞N指示下,承運人可作何種選擇?托運人應賠償承運人的損失是否包括收貨人對承運人拒不放貨而提出的索賠?
海運中途停運權屬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后序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締約后出現(xiàn)足以影響其對待給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有條件解除合同的權利。不安抗辯權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新的內容之一,它的確立有助于平衡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維護公平。
論證海運中途停運權屬不安抗辯權性質應認清海運中途停運權對抗的是何種請求權,即其是否具有抗辯權的性質。與海運合同相關的是買賣合同,除個別例外,運輸合同是買賣合同的履行部分。運輸合同當事人包括的托運人、承運人及收貨人一般是屬于兩份合同的三方當事人。買賣合同的賣方負有通過承運人向買方交貨的義務,而買賣合同的買方享有從承運人處接收貨物的權利。故當托運人行使中途停運權,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不向收貨人交貨時,中途停運權抗辯的只能是作為買方的收貨權利。由此說明,中途停運權就是賣方因未收到買方貨款可采取的抗辯權利,只不過這種抗辯權的行使需得到承運人的配合。
認定中途停運權屬不安抗辯權還可從以下方面得到支持:
其一,中途停運權的基本概念、特征尤其是其法律功能符合不安抗辯權的規(guī)定。中途停運權的行使盡管從表面上看是影響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但其實質內容是作為賣方的托運人因未收到貨款而可通過承運人行使對抗收貨人收貨要求的抗辯權利,這與不安抗辯權基本特征是相符的。而托運人行使中途停運權的條件之一應包括收貨人未付清貨款,且該付款未屆履行期。這一條件與不安抗辯權的對方未屆履行期限的規(guī)定是相同的。依不安抗辯權的有關規(guī)定,當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將貨物返還或交其他收貨人。另外,中途停運權是保障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正如有人指出“中止運輸?shù)哪康?,就是使沒有得到貨款的賣方能夠通過行使其扣押權……?!逼涔δ芘c不安抗辯權維護交易公平和平等也是一致的。
其二,認定中途停運權屬不安抗辯權性質更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及相關規(guī)定。合同法強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于保證合同的完全履行,防范合同欺詐,維護經(jīng)濟秩序及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將中途停運權視為法律賦予托運人(賣方)可任意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這只會增加不法商人利用合同進行欺詐的機會,至少會產(chǎn)生更多經(jīng)濟上的糾紛。顯然,這不是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另外,單從法條字義上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痹诖朔堑爸兄孤男小迸c“中止運輸”有其字義的類似,且買賣合同中,以運輸為履行交貨義務方式的賣方如要中止履行,也只有通過承運人中止運輸方能實現(xiàn)。如此不應認為這僅屬字義上的吻合,而應視為立法者將中途停運權視為不安抗辯權的本意。
認定中途停運權為不安抗辯權的意義
如果肯定中途停運權為不安抗辯權,則有關中途停運權的問題可順理成章地得到解決。首先,不安抗辯權規(guī)定的先履行債務當事人可中止履行的條件,即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以及第七十條規(guī)定的另外情形,使作為托運人的賣方在行使中途停運權時有具體的法律依據(jù),有利于克服貨款兩空的風險或減少損失。其次,合同法規(guī)定不安抗辯權的行使需承擔證明及通知義務,否則不能行使甚至要承擔擅自行使的違約責任。依此規(guī)定,托運人行使中途停運權將受到嚴格的限制,這有利于保障買賣合同和運輸合同的嚴肅性和經(jīng)濟秩序的穩(wěn)定性,同時相應賦予收貨人依收貨請求權對抗中途停運權的權利,可使收貨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對等保護。另外,中途停運權的不安抗辯權性質亦使承運人的權利義務得到基本明確。承運人不是托運人行使中途停運權的對抗對象,而僅是托運人依法行使中途停運權的執(zhí)行義務人。中途停運權的性質決定了是貨物的賣方或其代理人包括實際托運人,而非僅指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托運人才可指示托運人中止運輸。承運人應服從托運人的合法指示,否則應對因拒絕執(zhí)行而造成的托運人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鑒于承運人在此關系中的地位,托運人在貨物已交付收貨人或運輸已完成的情況下,或者在收貨人已向其出示充分證明表明其已合法取得收貨權利或者說收貨人已充分證明其收貨指示優(yōu)于托運人拒絕交貨指示的情況下,其可以拒絕托運人行使中途停運權的指示。另外,托運人指示承運人中止運輸如將損害其他貨主的權益,或中止運輸事實上亦不可能,如班輪運輸方式下,承運人應有拒絕的權利。